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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不当得利的行为认定标准是什么?

2026-01-01 05:05 来源:网络 点击:

不当得利的行为认定标准是什么?

本文源自真实案件,涉及隐私,当事人系化名;

参考资料:豫法阳光;百度百科

不当得利,指的是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,自己获得利益,而他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失。其属于法律不允许的范围内,即使取得了利益,成为事实,获利的一方也需要将利益返还给对方。其中,获利一方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,而受损失的一方为债权人,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之债。

构成不当得利,需要满足三个条件。

第一是一方获得利益,而另一方遭受了损失。其中,获利和受损行为都包含积极、消极两个方面。积极的获利行为指的是财产增加,消极的获利指的是财物应该减少的没有减少。同理,积极的损失为财物直接减少,而消极的损失则为应该增加的没有增加。

例如甲拾得乙的遗失物,在乙前来寻找时拒不归还给对方。此时,甲不归还的行为导致个人的财产“积极增加”,而乙的财产“积极损失”。

第二是一方获利的行为和另一方受损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需要注意的是,获得利益的事实和受到损害的事实不一定要属于同一事实,只要凭一般大众认知,其存在牵连即可认定具有因果关系。

上述中甲拾得遗失物不不归还,导致乙财物受损,两者是基于同一事实,存在因果关系。但如果甲拾得遗失物后,将其送给了丙,此时,乙受损失事实为甲拾得遗失物,而丙获利事实是甲的赠予行为。虽然两者事实不同,但丙获得遗失物受益仍然和乙的受损之间存在联系,属于非直接的因果关系,应认定丙构成不当得利。

第三是受益一方获取利益不存在法律依据。不当得利不具有合法性,不属于法律支持许可的范围,不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。
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拾得遗失物后应该将其归还给权利人。上述例子中,甲拾得乙的遗失物,应该依照法律归还给乙,甲拒不返还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依据,不属于合法行为,属于不当得利。

在确定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后,获利人和受损失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,获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。

当获利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或应当不知其没有法律依据的,应认定为善意的获利人。在返还时,其范围应当以现存的利益为限。例如甲乙同乘坐列车,因两人购买的包一样,甲误将乙的包当成自己的拿走,在走出车站大厅时,甲背的包不慎被人抢走。此时甲虽然获取利益,但其获利时属于善意,如乙向甲请求返还,甲所持的包已经被抢走,其现存利益不复存在,不具有返还的义务。

当获利人获取利益时明知或应知该利益不存在法律依据时,其返还范围是得利时取得的数额。例如甲为司机,乙为乘客,在下车时乙不慎将自己的项链遗落在车上。甲看见后没有告知乙,而是将遗失物据为己有,后项链被甲不慎遗失。此时甲占有项链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,且占有时明确知道其属于乙,自己不存在法律依据。虽然项链已经遗失,但因得利时为恶意,甲仍然需要承担返还的义务,依照获得项链时的价值赔偿乙的损失。

案例分析

张先生平日里通过出售材料赚取钱财,李先生曾是他的顾客。因双方协商退款,李先生向张先生出示了收款码,后张先生通过收款码成功将退款转账给了李先生。2022年9月,张先生向他人转钱时,不小心将1.6万余元货款转给了李先生。发现后,张先生无法撤销其转账,联系李先生退款被拒绝。张先生遂将其诉至法院,要求返还1.6万余元,同时支付占用利息以及为维护个人财产权益而产生的差旅费5312元。

本案中,因李先生接收张先生转账拒不返还的行为,李先生的财产得到了积极地增加,而张先生财产因李先生的受益而减少,二者存在因果关系。李先生拒不返款的行为并没有法律的支撑,不属于合法取得的钱款,应当视为不当得利。

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李先生明知该钱款不属于自己,仍然拒不返还,应视为恶意得利人,张先生为主张自己合法权益而受到的损失,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。经过审理,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返还不当得利之债1.6万余元,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赔偿张先生差旅费5312元。

需要注意的是,有三种特殊情形,即使没有法律依据支持,得利人也无需返还不当得利之债。

第一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。譬如无抚养义务的亲属在给予抚养费后,无法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支出的费用。

第二是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。在债务清偿期限未满时,债务人提前支付钱财,债权人受领后,其偿还仍然具有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,为避免增加繁琐的法律关系,债务人不得已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清偿款。

第三是明知无给付义务仍然进行的债务清偿。例如债务人虽然欠下钱款,但债权人未及时维权,导致请求返还的诉讼时效过去。此时债务人可以选择拒绝给付,但选择给付后,不得在以债权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给付款

结语

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。财富需要通过自己的双手、劳动去取得,只有合法的财产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。如果取得财产的方式没有法律的支持,依靠他人受损来换取自身获益,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,需要依法承担返还责任。

(《不当得利的行为认定标准是什么?》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/裁判文书,当事人系化名;图片皆(部分)为网图,与案无关;原创文章,请勿转载抄袭